-
少年類
-
小名常常偷帶蝴蝶刀到學校,有一天被學校發現並進行輔導,有哪些行為的少年會需要進行輔導呢?
依據110年2月24日公布施行「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2條,所謂偏差行為,是指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1.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2.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1)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2)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3)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3.下列不利於健全自我成長或損及他人權益行為之一,有預防及輔導必要,並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1)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2)參加不良組織。
(3)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
(4)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5)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6)深夜遊蕩,形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
(7)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騷擾他人。
(8)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
(9)逃學或逃家。
(10)出入酒家(店)、夜店、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11)吸菸、飲酒、嚼檳榔或使用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12)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13)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14)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
(15)其他不利於健全自我成長,或損及他人權益或公共秩序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