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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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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再犯危險之性侵害加害人人數公告查詢 / 更新日期:2026-01-08
一、主旨:本轄114年12月份具高再犯風險之性侵害加害人人數計0名。
二、依據:100年11月9日總統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0年10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時之附帶決議。
三、為預防性侵害加害人(下稱加害人)再犯,行政機關措施如下: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稱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二)依本法第32條規定,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三)依本法第37條規定,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治療後,認有再犯之風險,地方檢察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檢具相關評估資料,向法院聲請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四)依本法第41條第1、2項及第42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每6個月應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局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
(五)依本法第41條第4項及第42條第2項規定,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警察機關查訪。
(六)依本法第50條第1、2項規定,加害人有違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請留意周遭環境,發現可疑人、事、物,請儘速報警, 以確保自身安全。
一、主旨:本轄114年11月份具高再犯風險之性侵害加害人人數計0名。
二、依據:100年11月9日總統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0年10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時之附帶決議。
三、為預防性侵害加害人(下稱加害人)再犯,行政機關措施如下: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稱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二)依本法第32條規定,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三)依本法第37條規定,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治療後,認有再犯之風險,地方檢察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檢具相關評估資料,向法院聲請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四)依本法第41條第1、2項及第42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每6個月應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局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
(五)依本法第41條第4項及第42條第2項規定,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警察機關查訪。
(六)依本法第50條第1、2項規定,加害人有違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請留意周遭環境,發現可疑人、事、物,請儘速報警, 以確保自身安全。
一、主旨:本轄114年10月份具高再犯風險之性侵害加害人人數計0名。
二、依據:100年11月9日總統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0年10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時之附帶決議。
三、為預防性侵害加害人(下稱加害人)再犯,行政機關措施如下: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稱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二)依本法第32條規定,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三)依本法第37條規定,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治療後,認有再犯之風險,地方檢察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檢具相關評估資料,向法院聲請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四)依本法第41條第1、2項及第42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每6個月應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局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
(五)依本法第41條第4項及第42條第2項規定,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警察機關查訪。
(六)依本法第50條第1、2項規定,加害人有違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請留意周遭環境,發現可疑人、事、物,請儘速報警, 以確保自身安全。
一、主旨:本轄114年9月份具高再犯風險之性侵害加害人人數計0名。
二、依據:100年11月9日總統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0年10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時之附帶決議。
三、為預防性侵害加害人(下稱加害人)再犯,行政機關措施如下: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稱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二)依本法第32條規定,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三)依本法第37條規定,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治療後,認有再犯之風險,地方檢察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檢具相關評估資料,向法院聲請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四)依本法第41條第1、2項及第42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每6個月應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局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
(五)依本法第41條第4項及第42條第2項規定,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警察機關查訪。
(六)依本法第50條第1、2項規定,加害人有違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請留意周遭環境,發現可疑人、事、物,請儘速報警, 以確保自身安全。
一、主旨:本轄114年8月份具高再犯風險之性侵害加害人人數計0名。
二、依據:100年11月9日總統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0年10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時之附帶決議。
三、為預防性侵害加害人(下稱加害人)再犯,行政機關措施如下: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稱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二)依本法第32條規定,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三)依本法第37條規定,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治療後,認有再犯之風險,地方檢察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檢具相關評估資料,向法院聲請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四)依本法第41條第1、2項及第42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每6個月應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局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
(五)依本法第41條第4項及第42條第2項規定,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警察機關查訪。
(六)依本法第50條第1、2項規定,加害人有違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請留意周遭環境,發現可疑人、事、物,請儘速報警, 以確保自身安全。
一、主旨:本轄114年7月份具高再犯風險之性侵害加害人人數計0名。
二、依據:100年11月9日總統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0年10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時之附帶決議。
三、為預防性侵害加害人(下稱加害人)再犯,行政機關措施如下: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稱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二)依本法第32條規定,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三)依本法第37條規定,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治療後,認有再犯之風險,地方檢察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檢具相關評估資料,向法院聲請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四)依本法第41條第1、2項及第42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每6個月應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局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
(五)依本法第41條第4項及第42條第2項規定,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警察機關查訪。
(六)依本法第50條第1、2項規定,加害人有違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請留意周遭環境,發現可疑人、事、物,請儘速報警, 以確保自身安全。
一、主旨:本轄114年6月份具高再犯風險之性侵害加害人人數計0名。
二、依據:100年11月9日總統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0年10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時之附帶決議。
三、為預防性侵害加害人(下稱加害人)再犯,行政機關措施如下: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稱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二)依本法第32條規定,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三)依本法第37條規定,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治療後,認有再犯之風險,地方檢察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檢具相關評估資料,向法院聲請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四)依本法第41條第1、2項及第42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每6個月應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局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
(五)依本法第41條第4項及第42條第2項規定,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警察機關查訪。
(六)依本法第50條第1、2項規定,加害人有違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請留意周遭環境,發現可疑人、事、物,請儘速報警, 以確保自身安全。
一、主旨:本轄114年5月份具高再犯風險之性侵害加害人人數計0名。
二、依據:100年11月9日總統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0年10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時之附帶決議。
三、為預防性侵害加害人(下稱加害人)再犯,行政機關措施如下: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稱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二)依本法第32條規定,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三)依本法第37條規定,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治療後,認有再犯之風險,地方檢察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檢具相關評估資料,向法院聲請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四)依本法第41條第1、2項及第42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每6個月應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局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
(五)依本法第41條第4項及第42條第2項規定,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警察機關查訪。
(六)依本法第50條第1、2項規定,加害人有違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請留意周遭環境,發現可疑人、事、物,請儘速報警, 以確保自身安全。
一、主旨:本轄114年4月份具高再犯風險之性侵害加害人人數計0名。
二、依據:100年11月9日總統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0年10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時之附帶決議。
三、為預防性侵害加害人(下稱加害人)再犯,行政機關措施如下: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稱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二)依本法第32條規定,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三)依本法第37條規定,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治療後,認有再犯之風險,地方檢察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檢具相關評估資料,向法院聲請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四)依本法第41條第1、2項及第42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每6個月應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局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
(五)依本法第41條第4項及第42條第2項規定,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警察機關查訪。
(六)依本法第50條第1、2項規定,加害人有違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請留意周遭環境,發現可疑人、事、物,請儘速報警, 以確保自身安全。
一、主旨:本轄114年3月份具高再犯風險之性侵害加害人人數計0名。
二、依據:100年11月9日總統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0年10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時之附帶決議。
三、為預防性侵害加害人(下稱加害人)再犯,行政機關措施如下: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稱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二)依本法第32條規定,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三)依本法第37條規定,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治療後,認有再犯之風險,地方檢察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檢具相關評估資料,向法院聲請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四)依本法第41條第1、2項及第42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每6個月應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局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
(五)依本法第41條第4項及第42條第2項規定,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警察機關查訪。
(六)依本法第50條第1、2項規定,加害人有違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請留意周遭環境,發現可疑人、事、物,請儘速報警, 以確保自身安全。
一、主旨:本轄114年2月份具高再犯風險之性侵害加害人人數計0名。
二、依據:100年11月9日總統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0年10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時之附帶決議。
三、為預防性侵害加害人(下稱加害人)再犯,行政機關措施如下: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稱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二)依本法第32條規定,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三)依本法第37條規定,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治療後,認有再犯之風險,地方檢察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檢具相關評估資料,向法院聲請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四)依本法第41條第1、2項及第42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每6個月應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局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
(五)依本法第41條第4項及第42條第2項規定,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警察機關查訪。
(六)依本法第50條第1、2項規定,加害人有違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請留意周遭環境,發現可疑人、事、物,請儘速報警, 以確保自身安全。
一、主旨:本轄114年1月份具高再犯風險之性侵害加害人人數計0名。
二、依據:100年11月9日總統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0年10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時之附帶決議。
三、為預防性侵害加害人(下稱加害人)再犯,行政機關措施如下: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稱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二)依本法第32條規定,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三)依本法第37條規定,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治療後,認有再犯之風險,地方檢察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檢具相關評估資料,向法院聲請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四)依本法第41條第1、2項及第42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每6個月應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局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
(五)依本法第41條第4項及第42條第2項規定,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警察機關查訪。
(六)依本法第50條第1、2項規定,加害人有違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請留意周遭環境,發現可疑人、事、物,請儘速報警, 以確保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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