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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維護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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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網站維護管理規範
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網站資料,並建立資料維護機制,以確保網站資料之正確性與時效性,特訂定本規範。
二、維護管理範圍:本規範所稱之網站資料以建置於本局網際網路伺服主機上之資料為限,各單位因業務需要自行架設或連結網路
三、集中式管理:本局網站採集中式管理為原則,由本局資訊室統籌分配網站位址、設立防火牆、建立網站安全防護,以防止網頁受到惡意攻擊或竄改。
四、網站資料維護分工原則:
(一)各單位
1、各單位應指派專人經常檢視本局網站資料、表格等業務相關內容,新增或 異動資料應依本規範辦理,並保持資料常新,以提供即時、正確資訊。
2、指派專人負責原始資料之蒐集、更新及彙整,及檢視與校對新增或異動後之網站資料。
(二)資訊室
1、負責網頁之製作及依各單位所提供之資料,更新、異動本局網站內容。
2、網站系統功能之建置與維護。五、網站資料更新、異動程序:
(一)網站資料提供:各單位負責將原始資料蒐集、彙整並檢核資料之正確性,並依權責簽准後,提供書面資料及電子檔予資訊室辦理網站資料新增或異動事宜。
(二)網站資料發布:資訊室檢視各單位提供之電子檔與書面資料無誤後,將網站資料新增或異動;網站資料下網時亦同。
(三)電子檔案格式:本規範中各單位提供之電子檔,若為文字或表格資料應以ODF或PDF檔案相容格式提供,並詳填檔案摘要註記資料,其他視網頁展現需求協同本局資訊室訂定。
(四)本局各單位應將宣導事項、相關活動或新聞稿等資料,依權責簽准後,自行將資料更新於本局網站「警政新聞」等相關項下,並負責資料之正確性與時效性。
(五)各單位提供之網站資料應實施資料安全等級評估,機密性、敏感性及未經當事人同意之個人隱私資料不得上網公布。六、網站內容、資料使用:本局網站上之所有著作及資料,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為本網站製作人與其原著作人所有,如要轉載使用,應事先經本網站或其權利人之合法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傳輸、改作、編輯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基於任何目的加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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