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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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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沉迷網路遊戲,流連網咖店,違反那些規定?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公共遊樂場所(網咖、撞球場等)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少年涉有上述行為由警察機關依據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之規定制止、勸導,並通知家長或學校訓導人員領回。另本市於106年5月19日所發布之桃園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資訊休閒業應遵守下列事項:一、不得容留未滿十五歲之人。二、於非例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及下午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容留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前項所稱例假日,指週六、週日、寒假、暑假及國定假日。」本條亦係對相關業者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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