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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幼安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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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剝削防制 / 更新日期:2024-09-0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1.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2.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3.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4.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
發現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通報義務與通報人保密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
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及其
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應保護之兒
童或少年,或知有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相關主管機關報告。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
料應予保密。違反報告義務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案件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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