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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幼安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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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 / 更新日期:2024-09-02
什麼是「兒童及少年虐待」?
家長、法定監護人、或任何有責任照顧兒少福祉的人,對於十八歲以下的兒少,有意加諸或無意疏忽的行為,導致兒少生理、心理受到傷害或有受到傷害之虞者,皆屬之;兒少虐待,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身體虐待:毆打、推擠、踢、損傷、燒灼、敲打、生理需求被惡意的忽視等。
精神虐待:過度責罵、惡意批評、羞辱、威脅與恐嚇、不給予教誨與愛等。
性虐待:強迫兒少進行性行為、供應兒少觀看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疏忽:遺棄、未提供兒少適當飲食、衣著、住所、教育及醫療照顧等。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緊急通報指標
- 兒童、少年受不當照顧或遭受嚴重疏忽、虐待,需社工員協助處理。
- 兒童、少年遭受監護權人疏忽或虐待,對無監護權之父、母或其他親戚願出面協助照顧者,需社工員評估是否適合託付照顧。
- 兒童、少年遭受嚴重疏忽、虐待甚已致死,須社工員評估家中是否有其他兒童少年可能受虐。
- 兒童、少年遭受性侵害,須陪同偵訊。
- 兒童、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須陪同偵訊。
- 兒童、少年因家庭暴力或與父母發生口角、爭執等,不敢回家,無其他支持網絡可立即協助,需社工員協助處理。
- 接獲三歲以下或無法明確表意之無依兒童通報,需社工員評估處理並請員警協尋;其餘無依兒童經員警協尋無人出面指認,需社工員協助處理。
- 兒童、少年夜間在外遊蕩,無法聯絡到家屬或聯絡後家屬不願領回,需社工員協助處理。
- 兒童、少年於街頭行乞,需社工員協助處理。
- 兒童、少年之父母或照顧者表示無法照顧,需社工員評估協助安置。
- 兒童及少年有再受暴之虞,並有可能危及其生命。
-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致兒童少年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危險之虞需社工員協助處理。
- 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如觸犯刑法殺人、傷害、妨害性自主)致兒童少年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危險之虞需社工員協助處理。
- 其他經評估兒童少年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危險之虞,需要社工員出勤協助或評估後續處理方式之案件。
發現兒童及少年遭受虐待或有保護案件緊急通報之情事時,如何伸出援手?
立即撥打「110」報案,請警察人員前往阻止施虐;或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聯絡專責社工人員前往處理。
什麼是「高風險家庭」?
當家庭遭遇重大變故、陷入經濟困境、負擔家計者患重病、婚姻關係不穩定、家中成員經常衝突、家庭成員患有精神疾病或酒藥癮等危機事件,而家庭本身又缺乏有力的支持系統和足夠的資源來處理危機,即所謂的「高風險家庭」。
為什麼要關懷高風險家庭?
預防勝於治療,提供高風險家庭預防性服務,可避免家庭面臨的壓力或危機 惡化,有效節省社會成本,預防兒少虐待、家庭暴力、攜子自殺等不幸事件發生。
高風險家庭評估指標
A.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或有離家出走之念頭者
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B.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
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C.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個案,尚未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惟影響兒少
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D.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E.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
功能者。
F.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發現高風險家庭,怎麼辦?
請直接撥打「113」全國婦幼保護專線,主管機關將提供適當協助。 註:通報人身分一律予以保密。
社工專業關懷主責單位:社會局
醫療關懷主責單位:衛生局
社區關懷主責單位:民政局
校園關懷主責單位:教育局警察機關受理兒童人身安全保護安置案件處理作業程序
流程說明:
1. 受理報案責任舉報
2. 案件調查
3-1兒虐案件 3-2 棄嬰(童)案 3-3 遊(迷)童案件 3-4 兒童遭受性侵害、兒少性剝削
4.立即通報家暴中心或113或請社工人員到場
5-1 製作報案人或發現人筆錄→6-1.棄嬰(童)捺印指紋、腳掌紋、拍照→7
5-2 製作報案人或發現人筆錄→6-2.受虐兒童送醫檢查救治→8
5-3 協尋其家人→若協尋未果→7
5-4 協助被害兒童驗傷、採證→6-3依受理性侵害案件標準作業流程辦理→8
7. 將案童相關資料及照片輸入警政署身分不明人口資料庫
8. 協助社工人員將受虐兒童、棄嬰(童)、迷童或遭性侵害等刑事案件之兒童護送至安置處所
9. 製作施虐者、遺棄者或加害人之筆錄及蒐證
10. 移(函)送
11. 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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