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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QA系列之一 什麼是告誡書?告誡書有什麼功用? / 更新日期:2024-09-02
Q.我違反了《跟蹤騷擾防制法》,被派出所請去做筆錄後,派出所員警開了一張告誡書給我,請問這是什麼?有什麼效力呢?
A.首先我們先來看看現行《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四條如何規定:
第一項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
第二項
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第三項
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之通知後十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
第四項
前項異議,原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為無理由者,應於五日內加具書面理由送上級警察機關決定。上級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為無理由者,應予維持。
第五項
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前項上級警察機關之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
從上述法條可以得知「告誡書」是警察機關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所核發給「行為人」的書面,作用在於告誡行為人不得再對被害人為跟蹤騷擾之行為,上面也會明確告知行為人違反告誡書的罰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讓行為人知悉自己行為會有什麼後果;也告知行為人若不服告誡書內容該如何向警察機關提起異議。
而關於告誡書的效力我們就要參考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
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從上述法條我們可以清楚了解,當行為人經警察機關核發告誡書後兩年內若再有跟蹤騷擾的行為,被害人就可以經警察機關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所以核發告誡書也可以看成是被害人聲請保護令的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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