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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幼安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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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 / 更新日期:2024-09-02
何謂性騷擾就廣義的觀點而言:用明示或暗示方法,表現出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語或行為,而損害到他人的人格尊嚴,或不當影響他人的學習、工作機會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但未達性侵害程度者,皆可以稱為性騷擾。
- 言語的騷擾(verbal harassment):
在言語中帶有貶抑任一性別的意味,包括帶有性意涵、性別偏見或歧視行為及態度,甚或帶有侮辱、敵視或詆毀其他性別的言論。例如: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徵、性吸引力,讓女性覺得不舒服;或者過度強調女性之性別特質及性別角色刻板印象,並加以貶損(或明褒暗貶)。
- 肢體上騷擾(physical harassment):
任一性別對其他性別(通常較多出現在女性)做出肢體上的動作,讓對方覺得不受尊重及不舒服。例如:擋住去路(要求外出約會、做出威脅性的動作或攻擊)、故意觸碰對方的肢體(掀裙子、趁機撫摸胸部及其他身體隱私的部分等)等俗稱吃豆腐的行為。
- 視覺的騷擾(visual harassment):
以展示裸露色情圖片或是帶有貶抑任一性別意味的海報、宣傳單,造成當事人不舒服者。
- 不受歡迎的性要求(unwanted sexual requests):
以要求對方同意性服務作為交換利益條件的手段。例如:教師以加分、及格等條件要求學生約會或趁機佔性便宜等。
若性騷擾行為發生在執行職務期間(工作中),稱為「職場性騷擾」,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若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稱為「校園性騷擾」,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其他則稱為「一般性騷擾」,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如果被性騷擾,該怎麼辦?
一、保持冷靜,不要驚慌。
二、立即要求禁止性騷擾行為。
三、記下性騷擾發生之人、事、時、地、物。
四、尋求協助(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若被觸摸隱私處則向警察機關提出告訴)。
如果我遇到性騷擾,申訴的管道為何?
職場性騷擾
1.求職時或執行職務時遭受性騷擾
2.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向受害人雇主申訴
3.雇主(調查小組)調查處理
4.雇主進行懲處並採防治措施
5.當事人不服
6.申訴、勞動局校園性騷擾
1.性騷擾事件一方為學生,另一方為同校或跨校教職員生
2.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向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
3.性別平等委員會做出處理建議
4.權責機關決議懲處
5.學務處/人事室 執行懲處
6.不服、申復→2其他性騷擾
* 校園及職場性騷擾以外的性騷擾
1-1加害人不明→2
1-2加害人無所屬機關、學校、機構或僱用人→2
1-3加害人有所屬機關、學校、機構或僱用人→3
2.向警察機關提出申訴(1年內)→警察機關調查(最長3個月內完成調查)→4
3.依性騷擾防治法,向加害人所屬機構或家防中心提出申訴(1年內)→4
4.加害人所屬機構或家防中心調查→懲處
5.當事人不服調查結果
6.1個月內再申訴→家防中心如果我被他人意圖性騷擾,且乘不及抗拒之時,被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告訴的管道為何?
告訴流程說明:
1.強制觸摸罪
2.觸摸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胸或其他隱私處。
3.依性騷擾防治法,民眾向警察機關報案、提出告訴(6個月內)
4.依被害人意願移送地檢署。提出性騷擾申訴及告訴的差異?
Q1:何種性騷擾行為可以提出告訴?
A1:當加害人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時,被害人可以提出告訴。
Q2:常見的手機播送簡訊性騷擾、言語猥褻、網路上播放性騷擾文字或影像等性騷擾行為是否可以提出性騷擾告訴?
A2:此類騷擾行為未達性騷擾告訴要件,惟得於1年內向加害人所屬單位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Q3:加害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時,被害人是否可以同時對加害人提出申訴及告訴?
A3:加害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時,被害人可以同時對加害人提出申訴及告訴,亦可以只提出申訴或是只提出告訴。
性騷擾防治諮詢及申訴機構
機構名稱電話性騷擾諮詢專線113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03)3322111分機206
性別工作平等法諮詢專線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申訴暨諮詢專線:
0800-222-196、(03)332-3530性別平等教育法諮詢專線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03) 332-2101分機752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03)3365215
警察機關受理性騷擾案件處理流程:
依據: 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準則、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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